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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委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防渗与排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水利部批准、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属于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土工合成材料科研、设计、施工、测试和生产等各个方面,进行防渗、排水和反滤领域的专项交流与合作。

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为: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普及防渗、排水和反滤土工合成材料及其工程应用技术的知识,引进和推广国内外的先进产品、技术、研究成果和经验;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排水和反滤的科学研究、设计计算和施工技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国内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排水和反滤方面的学术会议和各专题讨论会,组织参观和技术考察,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开展国际学术和产品技术的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的土工合成材料工程方面的科技人员、企业、学术组织及团体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协助制定及评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组织和加强国内不同行业和部门在防渗、排水和反滤方面的材料与工程领域的横向联系与交流,促进科研成果向产品开发和工程应用的转化。

(四)向协会推荐表彰与奖励在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排水和反滤工程领域与协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三、委员

第五条 本专委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专委会委员由从事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排水与反滤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施工、检测及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中产生。专委会委员及其单位应是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热心支持和积极从事本专委会工作;

(二)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 在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排水领域具有资深业绩;

(四) 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本专委会向政府管理部门及协会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专委会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 支持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 宣传普及土工合成材料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与经验;

第九条 本专委会委员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且未派代表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放弃委员资格。

四、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 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本专委会协商推荐,并通过专委会会议表决,并报协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委员应是本专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是熟悉本专业、有一定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专委会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挂靠的单位应给予专委会一定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本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选举委员。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其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全体委员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经费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及企业成员赞助;

(二)举办各种事业活动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原则:

本专委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经费由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按照协会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秘书处每年须向专委会做经费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一)专委会工作年会及学术交流会议;

(二)专委会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其他本工作条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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